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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

  6.3.8 采购人员将采购计划逐项核对评定的供应商相关信息,拟制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应清楚列明采购物料对应的本公司编码、生产厂家、相应的厂家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和要求交货的日期等。货期不能满足时,需注明新的定约时光。

  6.3.9 采购订单必须按采购订单审批、签返流程进行规范化和审批,采购人员将经采购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的订单发给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光内签返以示确认。采购订单签返后即生效,其复印件应由采购部存档并妥善保管。

  6.3.10 签返的订单如有价格、货期、包装的更改,采购人员应重新评议。

  6.3.11 采购计划中,未列入评定合格供应商的物料,则属风险采购;风险采购必须在申请单获得准许后,方可实施采购。此物料的使用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明确特定用途和要求,不可简单二次使用的此类物料,如有二次使用应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6.3.12 订单下达后,采购人员负责跟单,不断提醒供应商按期交货。

  6.3.13 货到暂存库,采购员应告知暂存库收货人员物料的紧急程度,以便及时送检。

  6.3.14 采购安全关键器件必须是其获得了安规认可,未获认可不得采购;因技术改善或其他特殊要求需作物料替换时,必须履行规定的认可审批手续。

  6.3.15 当顾客异常要求时,可在本公司或供应商处对采购物料进行贴合性验证。

  6.3.16 外协加工控制

  a)外协加工采购小组负责及时、正确地申请、传送外协加工所需技术文件、专用工装和仪器; b)对重点物料,由外协采购人员组织对外协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生产现场技术指导和并进行首次加工评审。外协物料能够由IQC检验员或授权人在供应商现场检验,也能够送回AS检验,具体检验方式由技术工程部提出、实施;

  c)由采购部负责坚持和外协加工供应商的日常沟通和联络,协调解决外协加工过程中的品质、工艺等问题。

  d)由技术工程部组织对外协供应商实施定期考评,组织工艺辅导和品质稽查,监督供应商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e)外协供应商必须按公司的要求供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有关品质数据,该数据由质量工程部管理并纳入公司质量月报中。

  6.4 验货控制程序

  6.4.1 供应商将物料送到暂存库,暂存库管理人员在接收送来的物料时,应对其品种、数量和包装进行核对和登记。

  6.4.2 暂存库管理人员填写送检单并送到IQC,由IQC人员实施验证,对于风险采购物料IQC应按加严方式验证或检验方可入库。

  6.4.3 对于已经在外协厂或其他场所检验的物料,暂存库根据IQC开具的合格单据进行直接接收操作。

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为控制进货的质量,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对供应商建立调查、评定、选择以及重新评价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1.2 范围:适用于采购过程的各个阶段。

  2.相关文件和术语 无

  3.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调查,并组织品保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必要时,应组织到供方现场实地考察。

  3.2 采购部负责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4.工作程序

  4.1 采购部对现有供应商采用《供应商调查表》的形式,对其进行调查,以了解供方质量保证能力,作为评定的依据。

  4.2 采购部在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技质部,生产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4.3 在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格供应商,总经理审批。

  4. 4 每年底根据供应商的业绩进行一次重新评价。首次评价和年末评价办法见附录:供应商评价表。

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采购市场秩序,防范xx采购风险,规范供应商经营行为,确保xx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xx省xx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带给货物、工程和服务潜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三条:没有取得市级xx采购供应商资格或未透过省级xx采购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市级xx采购活动。

  第二章:申请市级xx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条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能够申请取得xx采购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职责的潜力;

  (二)遵守GJ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或带给服务的潜力;

  (五)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六)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七)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贴合GJ环保标准;

  (八)法人代表在申请资格前没有职业和刑事犯罪记录;

  (九)原则上供应商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特殊行业要在三年以上;

  (十)xx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取得xx采购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批准,一次性准入xx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xx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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