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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对职能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医院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下达执行。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方案,医院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预算调整流程如下:

  各预算执行部门

  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

  院长、预算审批机构

  下达修正后的正式预算

  预算执行情况及差异分析

  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或预算修正申请,判断是否需要修正预算

  对医院预算和相应的部门预算进行修正

  修正后的医院预算和相应部门预算

  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行动方案

  第六章 预算的控制与分析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的控制

  1、预算内资金的支出,由部门主任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根据不同的资金审批权限由财务负责人、院长批准,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由申请部门填写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理由、原因及资金的使用方式等内容。由部门主任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财务负责人核准,院长在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超授权部分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内支出审批控制流程为:

  经办人员根据预算填制用款申请

  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副院长审批

  院长批准

  财务负责人

  批

  财务部门核对预算并付款

  第二十七条预算外支出审批控制流程为:

  经办人员根据预算填制用款申请并说明原因

  部门负责人按权限审核

  分管副院长审批

  财务负责人核准

  院长或预算管

  会批准

  财务部门审核手续并付款

  第二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应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部门及人员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考评。医院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将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二十九条对已纳入医院预算,但支付手续不健全,凭证不合格的货币资金支出项目,财务部门不给办理支付。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办公会和各职能部门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医院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医院完成预算目标。并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所形成的预算分析报告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财务部门、分管副院长、院长等。

  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记录及各部门的预算分析报告进行核对,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落实责任部门,并提出不利差异的改进措施以及有利差异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措施建议,于每月15日前,形成上月总的预算分析报告院领导。

  月度例会上,对前一月各部门的预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考核、形成正式的预算分析报告及预算考核意见交人力资源部和经济管理部以便考核使用。

  第三十二条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期预算额、本期实际发生额、本期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

  2、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3、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建议等。

  第七章 预算的评价、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医院实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考核制度,并与相应的激励机制挂钩,实施事后控制,增强预算管理过程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四条预算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按预算编制程序及日程进度完成预算的编制;

  2、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3、预算编制、执行的准确程度;

  4、评价医院的预算管理系统及预算的完成情况,分析医院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第三十五条对预算的考核包括预算完成的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考核指标为:结余预算指标、收入预算指标、毛利预算指标、费用预算指标等。

  第三十六条考核结果按医院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权。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预算管理制度 篇15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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