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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的培训,不作加班处理。

  第十四条每月加班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五条员工加班后各部门经理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一、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100%核算加班费;

  二、公休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100%核算加班费;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200%核算加班费。

  四、员工申请补休必须填写《补休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加班待休时间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存档。

  五、普通员工申请补休在3天以内(含3天)由本部门经理审批、超过3天由分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申请补休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副总经理申请补休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申请补休由董事长审批。

  六、加班时间每季度冲销一次,上一季度的加班记录最多留3天到下一季度,其余按规定核发加班费。

  七、加班待休时间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五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十六条月休假

  一、因公司办公地点及地理位置因素,各级职工每月享受4天带薪公休假,500公里以外的职工可享受2天路途假。

  二、职工因路途遥远,可双月攒假,但不得超过10天。

  第十七条公假

  下列情况按公假处理:

  一、因公负伤;

  二、公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的年休假按以下方法计算: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年未满5年5天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7天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10天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20年14天

  三、年休假可分两次使用,但不作跨年累积。

  第十九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核给病假,但1天以上(含1天)的病假须有区以上医院证明。

  二、连续请病假3个月以上,病愈申请复工须有市以上医院证明,并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复工后给予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旧病复发的,应立即停止试工,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三、病假可用加班冲销,但必须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办理审批手续,则仍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条事假

  一、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以告请事假。

  二、事假可用休假冲销,但必须由本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办理审批手续,则仍按事假处理。

  三、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含公休日)。第二十一条婚假

  一、转正后登记结婚的员工可以申请休婚假。

  二、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再婚除外)。

  三、请婚假在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须提供结婚证明。

  四、婚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丧假

  一、已转正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5天以内(含5天)带薪丧假。

  二、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产假

  一、女员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二、正常产假计算方法(工龄满两年以上享受以下规定,不满两年另行议定)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15天;

  3、难产属剖腹等的增加15天;

  4、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产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三、流产假计算方法:(必须领取了《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怀孕2个月以下(不含2个月)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不含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不含7个月)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75天

  四、申请休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五、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护理假

  一、女方生育期间核给男方10天护理假。

  二、申请休护理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三、护理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假

  一、女员工生育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凭区以上医院证明按下列情况核给计划生育假:

  宫内放环3天

  输卵管结扎21天

  第一次人流14天

  人流同时放环17天

  二、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第二十六条探亲假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若父母或配偶在省外,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有探亲假,但申请休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员工不能再休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亲假计算:

  1、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2、探望父母,两年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员工探亲假计算:

  1、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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