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主要职能:
(一)承担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
(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
(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第六条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
(一)预算股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乡镇编制年度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审核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
2、管理乡镇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库;
3、制定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业务费等支出的标准和定额;
4、审查和批复乡镇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5、提出乡镇发展经济、节约支出和化解债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6、统一办理乡镇预算调整事宜;
7、审核乡镇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及工资统发数据;
8、监督检查乡镇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2、指导乡镇财政所会计业务;
3、统一管理乡镇各类资金的银行账户;
4、负责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管理,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5、按月分析乡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股室对乡镇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6、会同票据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财政票据的使用;
7、负责组织乡镇部门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七条乡镇财政所设统管会计、专户会计和资金会计。
(一)统管会计职责:
1、负责乡镇基本账户、收入汇缴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收支月报、会计报表及财务执行情况分析;
2、负责乡镇财务综合收支计划编制和预算调整工作;
3、负责乡镇财务预算指标管理,办理与县财政的会计结算事项;
4、编制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办理经费的请拨事项;
5、组织办理年度乡镇政府部门决算编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6、其他应由统管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专户会计职责:
1、负责乡镇专项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按专项资金性质分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
2、负责预拨报账制资金管理及报账工作;
3、负责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和使用管理;
4、办理已开票据的录入工作,负责清算和解缴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及其他收入;
5、其他应由专户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资金会计职责:
1、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现金收付、缴存和日常报账工作,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2、及时将所经手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分类整理汇总后,定期移送统管会计或专户会计;
3、办理工资统发的相关业务;
4、负责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
5、其他应由资金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九条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预算,乡镇的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乡镇的各项支出统一由县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县财政局按照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制定乡(镇)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乡(镇)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和乡(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等管理办法,明确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编制的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
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2、预算外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
4、使用财政结余资金;
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6、其他自有资金。
(二)支出预算包括: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机构运转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支出和村组支出等;
2、项目支出。包括乡镇财源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由乡镇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乡镇基本支出计划。